2025年9月12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〉的决定》,该决定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,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》及相关配套文件,也将于12月1日起施行。新办法拟明确以下三方面要求:严把质量安全关: 原辅料微生物风险控制:要求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经处理至少达到饮用纯净水的要求,以确保满足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。 产品稳定性要求:针对婴配液态乳体系不稳定的特点,要求产品研发阶段对产品体系稳定进行研究,制定产品体系稳定的内控评价标准、评价指标及相应检测方法等。 生产工艺验证:企业注册需要提交工艺路线和工艺参数确定依据及数据,以及产品安全性、稳定性、营养成分符合性说明,并对灭菌效果验证提出具体要求。名称有严格规定: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,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,且应使用规范的汉字。根据产品适用月龄,通用名称分别为婴儿配方液态乳(0—6月龄,1段)、较大婴儿配方液态乳(6—12月龄,2段)、幼儿配方液态乳(12—36月龄,3段)。商品名称不应包含虚假、夸大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、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、功能性表述、庸俗或封建迷信色彩、人体组织器官等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。严格监管企业:市场监管部门会将婴配液态乳生产企业纳入监管重点,按照风险等级最高级实施监督检查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,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,保障婴幼儿口粮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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