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驴友”探险被困,救援费是否需要支付不能一概而论,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。根据《旅游法》第八十二条规定,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,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。具体分析如下:因故意违规导致被困:如果“驴友”无视法律法规和警示标志,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探险等故意违规行为导致被困,根据公平性原则,应支付救援费用。例如,2024年10月,5名“驴友”未听劝阻,擅自前往江西宜春奉新县百丈山未经开发的山区探险被困,获救后被要求依法承担2万元救援费。一些地方也对此有明确规定,如青海规定各类人员和团体因私自探险、穿越自然保护区等被困,救援费由相关人员和团队全额承担。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救援:若救援是由政府主导,属于公共应急行动,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,通常是免费的。不过,若救援行动调度了既非官方也非公益的救援队伍,如依托当地林区或森林经营管理开发的企业建立的救援队伍,政府提供的经费只支持队伍的训练开展和装备配置,那么调度其进行救援产生的开支,可要求被救援的单位和个人支付。由社会救援队组织的救援:如果是社会救援队自行组织的救援,对于被救援者来说相当于是一种服务,属于合同性质,这种情况下救援队提出收费要求,被救援者通常需要付费。此外,部分地方已出台有偿救援规定,如2018年安徽黄山颁布实施了《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》,对有偿救援的情形和费用等进行了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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